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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免试入读高等职业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生源质量,探索形成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招生考试评价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注册入学制度,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的比例,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应届毕业生免试入读高等职业学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免试工作的含义

(一)推荐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向试点高职院校推荐。

(二)免试是指所推荐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必经过全省"高职单招"考试,由高职院校对报考本校的考生进行录取。

二、试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推荐工作

(一)试点中等职业学校

1.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2.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二)推荐免试考生条件

推荐免试的考生应符合如下4个条件:

1.符合"高职单招"报考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在学期间,在设区市教育局举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属学校代表队选拔赛获得前6名;或者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学年学业成绩在学校名列前50%以内。

4.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试点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推荐程序

1.符合推荐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向所属设区市教育局提出开展试点工作的申请,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于201211前报我厅学生工作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我厅申请。

2.我厅研究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及试点专业和推荐名额,并向社会公布。

3.试点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生意愿和推荐条件、专业、名额确定推荐的人选,并在校内和学校网站公示7天,未经公示的推荐人选无效。

4.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需填写《2012年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免试入读高职院校推荐表》(见附表),经学校审核盖章后,于2012320前报考生志愿填报的高职院校。

5.未参加高职单招高考报名的推荐考生,应于31-3日进行高职单招补报名。

三、试点高职院校的录取工作

(一)非国家级或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均可向我厅申请开展免试录取试点工作,并于201211日前将申请报告(含拟试点的专业及招生数)报我厅学生工作处。

(二)我厅研究确定并公布试点高职院校及专业、招生数。

(三)试点高职院校审核推荐人选,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于2012420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省教育考试院将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统一在"福建招考在线"http://www.fjzs.com.cn/)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试点高职院校到省考试院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五)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全省"高职单招"考试。

四、管理与监督

(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应届毕业生免试入读高等职业院校试点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标准,严格自律,加强管理,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招生评价机制。

(二)试点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开展试点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推荐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推荐专业、名额、条件以及信息咨询、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三)对试点工作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属推荐中等职业学校的,视情节轻重将予以通报,减少推荐名额,直至取消推荐资格,并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责任属试点高校的,将予以暂停或取消其免试录取试点资格的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责任属学生本人的,未入学者,取消推荐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联系人:张龙飞;联系电话:0591-87091510, 87844868(传真)

附件:2012年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免试入读高职院校推荐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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